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073号
陈世府:
本院受理原告梁文龙诉被告陈世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世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文龙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92%计算);二、驳回原告梁文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0元,由被告陈世府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7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7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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