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 民初2954号
陈兆明、黄欣:
本院受理原告张松诉被告陈兆明、黄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兆明、黄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松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23年11月164日的利息为1094.8元;自2023年11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9.25元,由被告陈兆明、黄欣负担222.3元,原告张松负担16.95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22.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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