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 民初2795号
李梅花:
本院受理原告简风梅与被告李梅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梅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简风梅支付货款393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3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57元,由被告李梅花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391.5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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