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媚:
本院受理原告许海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刘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海欣返还洗衣机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媚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许海欣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50元。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