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712号
张六俚、湛江住宅集团霞山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文远才与被告张六俚、湛江住宅集团霞山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17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文远才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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