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101号
陈小英、谢宏修:
本院受理原告陈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71800元的借款及利息16615.39(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7日起按年利息15.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20日利息为6721.5元,利息以41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按年利息15.4%计算值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20日利息为9893.89元)给原告,本金与利息暂合计共88415.39元;2、被告一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3、本案公告费、诉讼费用等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清单(补充)、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并定于2024年9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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