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康照:
原告陈友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限被告谢康照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友明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7753.42元和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2年2月19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14.76元,原告陈友明负担245.37元,被告谢康照负担7469.39元。”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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