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535号之一
潘仕茗、潘高谋:
原告陈国彬与被告潘仕茗、潘高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潘高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国彬赔付19634.25元;二、驳回原告陈国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8.81元,由原告陈国彬负担109.27元,被告潘高谋负担339.54元。原告陈国彬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39.54元,被告潘高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39.5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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