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730号
符德昌:
本院受理原告方伟珠与被告符德昌、黄令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符德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方伟珠偿还借款本金111571.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4月1日起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付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令卫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符德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2962.5元(原告方伟珠已预付),由被告符德昌、黄令卫共同负担。被告符德昌、黄令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7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2962.5元,逾期未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原告方伟珠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296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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