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 民初3071号
陈佩虹、刘平涛: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宇源煌服装厂与被告陈佩虹、刘平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佩虹、刘平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宇源煌服装厂支付货款4173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宇源煌服装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5元,由被告陈佩虹负担426.45元,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宇源煌服装厂负担14.05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426.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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