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娇娃、尹永辉:
原告陈国龙与被告李娇娃、尹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娇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国龙返还借款本金64401.02元及支付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尹永辉对被告李娇娃的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尹永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娇娃追偿;三、驳回原告陈国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李娇娃、尹永辉共同负担。原告陈国龙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675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67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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