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290号
梁志信:
原告林那梅与被告梁志信、湛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吴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吴川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那梅各项经济损117169.04元;二、驳回原告林那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6.69元,由原告林那梅负担16.9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吴川支公司负担1319.79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吴川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10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319.79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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