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266号
杨兴辉:
原告邓小亮与被告杨兴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兴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小亮支付7700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以欠款77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小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被告杨兴辉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受理费172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72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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