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711号
彭忻凯:
原告陈仲凯与被告彭忻凯名誉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2024)粤0803民初2711号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继续发布并删除其在微信等社交平台已发布的相关侵害原告陈仲卿名誉权的不当言论,以及其在微信公开发布道歉声明的朋友圈信息,存续时间不少于十日;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9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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