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 民初2880号
梁雅惠:
本院受理原告陈巧玲诉被告梁雅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雅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巧玲偿还借款本金457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以23800元为借款本金,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13.8%计算;以21900元为借款本金,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巧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6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8.6元,由被告梁雅惠负担507.99元、原告陈巧玲负担10.61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507.99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07.99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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