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院动态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 正文详情
(2024)粤0803 民初3111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8-19 15:0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 民初3111号

高明武:

本院受理原告骆栋豪与被告高明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高明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骆栋豪支付货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4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由被告高明武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36.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