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海市海城区四姐海产品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庞玉华水产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北海市海城区四姐海产品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庞玉华水产品经营部支付货款12605元及逾期利息(自2024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5.175%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庞玉华水产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98元,由被告北海市海城区四姐海产品经营部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庞玉华水产品经营部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39.98元。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