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湛江聚龙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湛江聚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3638.24元及自2024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广东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94元,由原告广东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0.65元,被告湛江聚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94.29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94.29元。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