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梅: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志荣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自2020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杨志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5.48元,由被告杨梅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杨志荣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235.48元。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