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志鸿:
本院受理原告谢金厂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志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谢金厂3000元及支付利息569.29元。二、驳回原告谢金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志鸿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谢金厂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5元。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