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244号
龙土明:
原告陈志伟与被告龙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龙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志伟偿还借款本金391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391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97.50元,由被告龙土明负担777.50元,原告陈志伟负担72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777.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777.50元,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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