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国飞:
原告符晶莹与被告张国飞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符晶莹支付女儿张子芙2020年12月至2024年5月的抚养费104024元;二、驳回原告符晶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为50元,由被告张国飞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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