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包冰、潘春琴、袁欣:
本院受理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诉被告包冰、潘春琴、袁欣、林锦星、林翅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包冰、潘春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257.62元及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公摊水电费1202.04元,并支付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以尚欠的费用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限被告袁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713.82元及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公摊水电费1175.93元,并支付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以尚欠的费用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三、准许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林锦星、林翅印的起诉。四、驳回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包冰、潘春琴负担25元,被告袁欣负担25元。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50元,被告包冰、潘春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5元,被告袁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