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世能:
本院受理原告吴敏诉被告孙建蕾、黄世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331号适
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通知如下: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世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敏支付货款11000元及自2024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吴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6元,由被告黄世能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吴敏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黄世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敏迳付62.26元。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