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桂剑虹:
本院受理原告许智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桂剑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智斌支付货款44809元及逾期利息(自2024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5.175%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智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11元,由被告桂剑虹负担。原告许智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460.11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60.11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