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子健:
本院受理原告吴丽婷、梁昌伟、周心意、陈适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子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吴丽婷、梁昌伟、周心意、陈适15846.9元、7343元、8720.7元、8755.74元。二、限被告李子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丽婷、梁昌伟、周心意、陈适律师费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33元,由被告李子健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吴丽婷、梁昌伟、周心意、陈适预交,原告吴丽婷、梁昌伟、周心意、陈适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李子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丽婷、梁昌伟、周心意、陈适迳付468.33元。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