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223号
司徒燕:
本院受理原告司徒菲诉你和司徒玉、第三人司徒曼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母亲关素兰于2010年10月30日在广东省湛江市粤西公证处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遗嘱公证号为:[(2010)湛证内字第4114号]);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配合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该房价值约275016元);3、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转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2(陈丽莫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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