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343号
邹美兰:
本院受理原告黄小权诉你和陈文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文庄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5557.29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被告累计未偿还利息为6630.08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邹美兰对被告陈文庄前述债务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诉讼标的暂合计为102187.37元。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转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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