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燕萍:
原告翟松魁诉被告陈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燕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翟松魁返还借款270283元,并支付利息59000元。2024年7月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资金占用期间损失),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翟松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为3172.12元,由被告陈燕萍负担。原告翟松魁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172.12元,被告陈燕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172.1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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