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登朝:
本院受理原告陈希海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登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希海支付工程设备租金10230元及逾期利息(以1023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3.6%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希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杨登朝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陈希海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32.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