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执异字第1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钟德,男。
委托代理人唐菲菲,女,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莫胜秋,男。
申请执行人莫容亮,男。
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泽义,男,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钟华生,男。
被执行人黄琴朱,女。
本院在审理异议人(被执行人)钟德与申请执行人莫胜秋、莫容亮,被执行人钟华生、黄琴朱执行异议审查一案中,异议人钟德于2014年6月3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钟德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陈 军
二○一四年 六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詹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