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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执异字第13号
发布时间:2014-11-19 15:36   来源:未知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异字第1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湛江市建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庞彩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明演,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莫翠英,女

申请执行人劳粤峰,男。

申请执行人杨红,女

申请执行人洗远清,

申请执行人刘淑芬,

申请执行人司志武,男

申请执行人许诚,男

申请执行人赵豫粤,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翠英、劳粤峰、杨红、冼远清、刘淑芬、司志武、许诚、赵豫粤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建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五案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18日对本院作出的[2013]湛霞法执字第428号、429号[2014] 湛霞法执字第22号、23号、166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该执行异议案中,异议人湛江市建实房地产开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湛江市建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陈    军

 

二○一四年 六 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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