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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执异字第9号
发布时间:2014-11-19 15:3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14]湛霞法执异字第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钟德,男。

委托代理人唐菲菲,女,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莫胜秋,男。

申请执行人莫容良,男。

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泽义,男,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钟华生,男。

被执行人黄琴朱,女。

本院在审理异议人(被执行人)钟德与申请执行人莫胜秋、莫容良,被执行人钟华生、黄琴朱执行异议审查一案中,异议人钟德于2014年5月15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钟德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陈    军

 

 

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詹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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