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966号
陈德光:
原告骆小丽诉被告陈德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骆小丽与被告陈德光离婚;二、驳回原告骆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骆小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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