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 民初2702号
林咪咪: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裕隆水果批发部与被告林咪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林咪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裕隆水果批发部支付货款260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03元,由被告林咪咪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452.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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