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敬树: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铭鑫石材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敬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铭鑫石材店支付货款43433元及逾期利息(自2024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5.025%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铭鑫石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44元,由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铭鑫石材店负担37.79元,被告陈敬树负担450.65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450.65元。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