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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执41号公告裁定
发布时间:2024-08-20 09:15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武汉福贵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伟军、刘香玲

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莞赫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程伟军、刘香玲为(2024)粤0803执581号案的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告送达(2024)粤08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程伟军、刘香玲为(2024)粤0803执581号案的被执行人,分别在其未出资4539万元、4361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武汉福贵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23)粤08民终24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向东莞赫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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