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388号
湛江市玻璃钢厂:
原告林美娟与被告湛江市玻璃钢厂、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3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裁定书裁决:准许原告林美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林美娟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76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管办6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