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459号
黄河灵:
原告林虹与被告黄河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2024)粤0803民初3459号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将租赁原告商铺内的设备及杂物搬离清空并归还所租赁的商铺;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从2018年8月至2023年8月及因被告逃避超期至2024年3月止共欠租金共1263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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