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379号
周登明:
原告袁真胜、李蔡梅与被告周登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原告袁真胜、李蔡梅与被告周登明于2022年9月15日签订的租赁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32号第五幢九层综合楼第3号商铺北起第四间二层、第五间一、二层、第六、七间二层的三份《商铺租赁合同》于2024年7月25日解除;二、被告周登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真胜、李蔡梅支付租金111000元、电费13166.58元;三、被告周登明交纳的租赁保证金42000元,原告袁真胜、李蔡梅无需退回;四、驳回原告袁真胜、李蔡梅的其他诉讼请求。7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3.32元,由被告周登明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623.3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3623.3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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