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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938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8-15 10:12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民初938号之二

钟如坤、莫嘉慧:

原告覃勤与被告钟如坤、莫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2024)粤080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钟如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覃勤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自2024年2月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覃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3607.2元),均由被告钟如坤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607.2元,被告钟如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10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八月十五 

 

 

   

联系电话:0759-236893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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