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503号
邓朝仁:
本院受理原告黄乐泉诉被告邓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4)粤0803民初3503民事裁定书、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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