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499号
湛江市鸿庆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吕立伟诉被告湛江市鸿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司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五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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