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山西太谷玛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太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守仁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803民初30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9月19日15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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