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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3339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9-18 15:5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黄国雄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国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国兴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国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陈国兴负担29.17元,被告黄国雄负担58.33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58.33元。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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