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 民初3604号
张福军: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旺发水果批发部与被告张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福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旺发水果批发部支付货款1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二、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旺发水果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1元,由被告张福军负担84.1元,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旺发水果批发部负担4.31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84.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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