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528号之一
余汉朝:
原告李国立与被告余汉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限被告余汉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国立赔付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国立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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