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赖远飞:
原告陈海旺诉被告赖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赖远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海旺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原告陈海旺对被告赖远飞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录塘路133号甲B后1幢802房[不动产权证:粤(2017)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5494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担保的债权数额8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陈海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为988.5元,由被告赖远飞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988.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988.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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