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338号
林立强:
本院受理原告林文能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立强、被告吴强归还300万元款项给原告林文能;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林立强、被告二吴强及被告三杨志勇赔偿原告林文能利息损失6874520.55元(以债务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2月10日暂计至2024年6月25日。自2024年6月25日起至债务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仍按月利率2%计算);3、案件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并定于2024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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