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斯煌:
原告王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限被告郑斯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王赞货款115525元及违约金5406.57元;二、驳回原告王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2885.84元,由原告王赞负担167.21元,被告郑斯煌负担2718.63元。原告王赞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718.63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718.63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李小凤 联系电话:0759-2368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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